发布日期:2024-09-02 浏览量:20
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应当紧紧围绕证据的“三性”来进行。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否定对方证据形成、取得过程的合法性来否定证据内容的真实性。通过否定对方证据的证明目的来否定证据与待证事实间的关联性。通过质疑对方证据并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来否定证据的合法性。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运用
法庭调查已经查实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认定案件事实、确定诉讼请求等方面仍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反驳对方的意见,阐明自己主张的正确性。”经过法庭调查阶段的充
分举证和质证之后,辩论的重点,在于对案件事实应如何认定,基于案件事实符合的法律规范,从而推导出己方的主张应当被法庭支持的结论。庭审质证,是双方围绕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有无或证明力的大小、强弱进行说明和质疑,最终使法官形成确信而决定采信与否的诉讼活动。一份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首先就是要解决它是否具备证据资格,其次才是解决它是否具有证明力。
因此,应该把证据的合法性放在第一位进行质证。其次,再把证据的真实性放在第二位进行质证。因为如果是一份虚假的证据、是一份伪造的证据,其证据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再强,也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应当把证据的关联性放在第三位来进行质证。
除了要质证据的“三性”以外,还要质它的证明目的。因为,对方所出示的每一份证据,都是有他的证明目的的。因此,当证据的三性考察完以后,还要考察该份证据能否达到对方的举证目的。
所以,当一个民事案件中,一方为自己的请求进行举证时,另一方也可以质疑对方的证据,而这一对方的证据,就可以从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入手,或者是直接质疑对方的证据是否存在着不合法的因素,以及对方证据的真实性是否存疑等等都可以来对对方的证据进行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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